据4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距离张斌猝死已经20多天,但家属14日告诉记者,张斌生前供职的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还没有配合他们向有关部门完成张斌的工伤认定。
清华大学硕士毕业生、36岁IT工程师张斌猝死的消息持续发酵。因为报道中“常加班,有时到早上五六点,第二天接着上班”,其妻认为他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把自己活活累死了”,“过劳死”问题由成为了媒体热议的话题,人们更把目光聚焦在张斌猝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上。
尽管有记者获取的张斌生前的考勤纪录显示,他曾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而且周末基本没有休息。但这些证据,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恐怕还是难以构成认定工伤的有力证据和要件。
张斌被发现是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里,不符合认定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现实生活中,一些长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劳动者,有时候发生“过劳死”未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所以,可能很难按照工伤来索赔。
但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张斌所在的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值得探究,然而,即使是“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但因为其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认定工伤可能仍然不易。
这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行业的劳动者的压力普遍增加,在不少企业,违反《劳动法》加班加点也成为较普遍现象。张斌猝死案,无疑是在这个特定时期“浮出水面”的一个典型案例。那么,张斌猝死能推动工伤认定的大变革吗?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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