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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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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市落实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要求,切实维护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开工前须缴纳工伤保险费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从降低参保费率、简化劳动关系确认、强化待遇保障、部门协调联动等多个方面提出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参保。这是本市落实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要求,切实维护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要求,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并根据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定期测算,参考建筑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颁发要件目录和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并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进一步简化程序,取消向经办机构实名制备案程序,明确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总承包单位实名制台账,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不清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有关情况,出具劳动关系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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