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出台管理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黑龙江省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目前,我市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近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我省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目前,我市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当终止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先康复后鉴定原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停工留薪期已满的仍视为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间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的康复时间结束或伤残等级鉴定为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仍然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5-05-0908:45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