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都相关部门近日出台《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办法》规定,凡在成都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其中:医疗保险费率为2.5%,工伤保险费率为1.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0.3%),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缴社会保险费时,成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市建筑行业定额标准,核定其预缴费金额。上一年度全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开户时的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范围,依据《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预缴费社会保险后,成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以“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持卡上岗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实名参保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未持“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但实际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信息,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实名参保事宜。实际参保数(人·月)超过预缴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数(人·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30日之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该工程项目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参保关系终止。
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实名制参保次月1日起,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不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后,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原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办法》指出,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人员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非本单位人员意外伤害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本单位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意外伤害,但经认定为非工伤的。
【2014-08-0517: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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