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推进扩面,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4。73万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形成正常调整机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分别达到2208。07元、1354。29元和926。3元。为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等四部门结合省情实际,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依法参保的强制手段,对不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其中,因工致残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定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丧失领取条件止;5-10级工伤职工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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