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武汉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规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今后费率如有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7月1日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两个月,由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不能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周岁(含1周岁)以内的婴儿在出生一年内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时间在1月1日至8月31日的,应缴纳参保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参保时间在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自愿缴纳参保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费,也可选择只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费。
婴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的90天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后因病发生医疗费,并在出生90天内补办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