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份,李先生被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高速公路某段项目部招收为工人,安排在大桥工地木工组工作,具体工作是撤装内外钢模板,系高空作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本人也不签名。当年8月20日,李先生在劳动中受伤,当年12月15日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17日,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等级为六级伤残。随后,李先生向施工项目部协商赔偿,但该项目部以李先生未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疑问,这种情况他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吗,如何进行索赔?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本案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工伤责任纠纷案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李先生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如何索赔,彭海律师称,李先生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工作,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因工受伤致六级伤残,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双方已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先生可以得到的赔偿,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但由于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为李先生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李先生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该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对于赔偿的标准,因用工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李先生是计件工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资标准上存在争议,工资标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据此,李先生工资标准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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