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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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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社保负担,推进工伤事故预防,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缴费越低。
  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社保负担,推进工伤事故预防,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缴费越低。
 
  新政规定,本次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分类进行: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已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调整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4%,二类行业为0.9%,三类行业为1.8%。以此为基准,按照统计期间内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费率调整幅度。
 
  据介绍,所谓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占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含统计期间支付给用人单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含工伤预防费用。本次我市统计期间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具体调整如下: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0%,即,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5%,三类行业为0.9%。
 
  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支缴率大于10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一类行业为0.48%,二类行业为1.08%,三类行业为2.16%。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多次参保且支缴率在50%以下的,按0.08%缴费。
 
  按照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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