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梅”后,即将步入“烧烤模式”。7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
社保局了解到,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
津贴;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因高温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工资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根据国家规定,在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我市高温津贴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应按月发放。
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在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天气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除高温补贴外,还应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