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9××××0156的锦州张先生问:
小张系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入职市某公司。公司认为小张为大学应届毕业生,仅与其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考核小张的工作能力,双方约定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张进入公司后,赶上公司一年一度的拓展训练。在户外项目中,小张不慎从高处跌下,造成腿部骨折。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小张任何后续费用。小张该怎么办?
答:1、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认定与小张未建立劳动关系,此理由是不成立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公司仅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小张入职该公司之日起,双方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2、在从事公司组织的非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意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小张因为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拓展而受伤,虽然与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但属于公司工作内容的延伸,依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小张应属于法律上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为小张的意外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3、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由谁来承担赔付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国家之所以规定企业为职工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是为了让因工受伤和死亡的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在单位未履行该强制义务的情况下,一切费用需要由企业自行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各企业招录员工时要尽量第一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保险。此种做法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发生意外时,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为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同时,也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