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监察局下发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上海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据介绍,上海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2009年7月1日,上海市明确老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纳保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再采取“费用分担”的方式,而是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仍采取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办法,使得上海市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至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次新政实施后,将全面覆盖所有老工伤人员。
针对将上海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要求,新政策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取消老工伤人员纳保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今年4月底前,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保确认手续;二是明确老工伤人员纳保后新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费用,全部由基金按时足额支付;三是明确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高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部分,仍由单位按原约定支付。
据统计,上海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有老工伤人员约3万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纳保的老工伤人员近9000人;仍由单位保障的约2。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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