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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四部门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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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8日,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即日起正式实施。

  7月28日,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即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意见》明确计缴方式和费率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意见》规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可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如实分别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意见》提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此意见执行,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意见》的出台实施,是落实人社部“同舟计划”扩面工作的需要,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必将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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