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给周某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的钱也赔付了,为什么还要再付工伤保险的费用?”浙江省磐安县某公司负责人这样问道。
2014年5月,周某进入磐安县某公司工作。2014年9月4日,周某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锯片锯伤右手。事故后,该公司一直未给周某申报工伤,周某便以个人名义向磐安人社局工伤认定中心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周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已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周某向磐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支付给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万元。
在此,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醒: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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