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无职工参保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已经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据了解,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按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本市各级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