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相关民事赔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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