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会同住建委、地税、安监、市总工会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建设项目总造价的1‰将用于为参与项目的建筑工人参保,如包工头所带队伍内发生工伤,由有参保单位承担工商保险责任。
广州地区的建筑工人采取的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机制。在广州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尤其需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岗位固定程度选择两种参保方式,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则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其中,按建设项目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具体的参保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如施工单位工伤预防进行彻底,极少或没发生过工伤事件,其缴费标准还可以浮动、下调。建筑职工工伤保险的期限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其间发生的工伤事件,一律由工伤基金承担治疗等相关费用。办法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据悉,针对现实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
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