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宁德市机关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公务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财政不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这意味着工伤保险在宁德市各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了“同工伤、同待遇”。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3月31日前到所属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保费:
单位缴费费率为0。2%
个人不需缴
1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宁德市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公务员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在此前,公务员是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以后,经过认定由财政负责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不过,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财政负担能力等原因,公务员发生工伤后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比如说,公务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每年还需要10多万元的治疗费,如果都要由财政来负担相关待遇,可能就比较困难。”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就是为了保障宁德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公务员发生工伤后,仍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同的是钱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更加规范化。
那么,工伤保险费该咋缴?该负责人表示,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宁德市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费率核定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适用0。2%费率,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设区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
报销:
老工伤老办法
新工伤新办法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3月31日前到所属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1月1日起至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征缴及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执行,即单位必须自行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相关规定,经参保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确认。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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