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按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
按照《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要求,省直驻昌单位在省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
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0.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