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再度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仍低于2200元的,将补齐到2200元。
据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调整范围主要是针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
“伤残津贴达到64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这位工作人员说,“在6400元以内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600元低于4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此外,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补齐到2200元。
在因公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0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60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且其护理费低于120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抚恤金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抚恤金在20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此外,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我市还调高了工伤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
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200元的,补齐到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