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该《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内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在缴费方面,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办法》要求,相关企业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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