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师傅是重庆某传媒公司的投递员,2007年2月就已经在该传媒公司工作。2011年5月16日,在郭师傅外出投递途中,甘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郭师傅驾驶的助力车发生接触,造成郭师傅头部等部位受重伤。之后,南岸区交巡警支队认定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郭师傅无责。经工伤认定,郭师傅出车祸系工伤。经过伤残鉴定,郭师傅为伤残贰级、特殊医疗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8月,经过南岸区法院调解,肇事方向郭师傅赔偿了近149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郭师傅所在的传媒公司为了省钱,并没有给郭师傅买工伤保险。2013年7月,郭师傅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伤待遇。昨日,市五中院披露该案详情,因公司没买工伤保险,最终要公司自掏腰包赔偿郭师傅77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
此前,传媒公司辩称,郭师傅是遭出租车撞伤残的,已由肇事方赔了近149万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应该只执行补充责任。况且,郭师傅是2011年5月受伤,按当时规定不应“双赔”。传媒公司因为没有给郭师傅买工伤保险也自知理亏,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除医疗费外,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传媒公司未依法给郭师傅缴纳工伤保险,郭师傅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受害人有权兼得侵权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传媒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7。7万元。
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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