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何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
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据何女士说,她的朋友李女士在一个超市工作,前不久在搬运货物的时候不慎摔伤。李女士在向超市方面主张工伤的时候,超市老板表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为员工承担工伤责任。随后,超市老板给李女士放了一周的假,没有任何相关补偿。
就此事,何女士咨询律师,超市方面的做法合法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给员工缴纳
工伤保险?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