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网站获悉,我省出台《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即日起,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不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