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舒某在成都某设备有限公司处从事安装工作,2014年8月23日,舒某被派往贵州赤水某客户处安装货架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脾切除术后、胰尾部挫伤伴胰腺炎、腹腔积液、低蛋白血症、肝功能异常。舒某先后在赤水市人民医院、青羊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31天,公司均未安排人员护理舒某。2014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舒某所受伤性质为工伤。2015年3月3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舒某的伤情评定为伤残七级。由于舒某与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舒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其中护理费为3100元。
【案件评析】
舒某因工致伤评定为伤残七级后,依法应当享有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也就是指用人单位要安排人员照顾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是由工伤职工自己请人或者由其家人护理时,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护理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费用凭证的,以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限;另外,关于护理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还有,关于护理期间的确认,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工伤职工住院伤情情况、医疗机构的出院建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确认,轻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重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的护理费,特别严重者可以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都计算护理费。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舒某护理费3100元(100元/天×31天)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