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经理在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期间突感不适,在回宿舍途中猝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记者昨日获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驳回了涉案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求。
突感不适回宿舍途中猝死
2015年3月,王某林入职广州美盛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5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林为美盛公司的员工做销售业务培训。当日中午12时许,他突然感觉头疼不适,回宿舍休息。
不料,当天下午1时50分许,王某林被发现在暹岗村揽月路村公交车站晕倒,之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当日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5年10月27日,王某林妻子就丈夫死亡一事向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核实后,认为王某林死亡的情形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败诉
对此,美盛公司不服,其认为王某林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他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2015年12月,美盛公司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管委会进行调查审理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美盛公司不服,遂于今年2月将社保局和管委会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局作出视同为工伤的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而美盛公司认为王某林的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其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此,判决驳回美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说法:怎样才算工伤死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王某林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事发当天上午在公司培训员工,因感觉头痛及身体不适而中止培训,并告知身旁同事要回住处休息,可见王某林当时已经出现发病症状,从他当天中午12时许感觉头疼不适要回住处休息,下午1时许晕倒在归途的车站,下午3时许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从其发病到晕倒在回宿舍途中的公交车站,具有时间前后性与状态连续性,为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