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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最高上浮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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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南京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南京将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缴费周期工伤保险的实际缴费、使用等情况,核定下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费率最高上浮150%,最低下降50%。
 
  目前,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设定,南京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费率依次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如煤炭、矿山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高,玩具、服装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低。
 
  实施浮动费率后,对那些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的作用。对于那些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评价而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根据此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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