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此次调整为落实2016年“暖流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惠及全部符合领取工伤待遇职工人群。
此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待遇人员;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员和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其中,伤残津贴(不含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1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26元。
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3元。
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每月按照以下标准领取: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60元、三级为150元、四级为140元、五级为110元、六级为100元、七级为70元、八级为60元、九级为50元、十级为40元。
此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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