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社厅传来消息,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近3年陕西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陕西省政府同意,对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待遇调整期从2016年1月1日计算。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253元、228元。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在调整资金的支付渠道上,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