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
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