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力
社保局、
社会保险局先后下发通知,及时提高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定期待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
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期间,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按75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