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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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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各市人社局将按照规定,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记者今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决定从2016年1月1日算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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