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12月,上述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加大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力度,此次《通知》明确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催告后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未参保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