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人单位的机修工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搅伤右手。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迟迟未给屈某申请工伤认定。无奈,屈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认定屈某为工伤。
据了解,该用人单位由于人事变动过快,长期未设置工伤保险专管员岗位,近一年来工伤保险缴费与人员变动严重脱节,导致该用人单位一部分员工欠缴工伤保险费,一部分员工甚至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于用人单位欠缴1年工伤保险费,工伤基金不予承担屈某因此已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追悔莫及。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据此,尽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屈某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只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已产生的费用。若该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所欠费用并缴纳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担新发生的费用,如后续治疗的费用、康复费用、伤残待遇等费用。
在该案中,初步预计,若用人单位不补缴工伤保险费,因屈某的工伤事故会造成至少2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这些费用,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大部分是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借此,笔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时设置工伤保险专岗,以保证用人单位人员变动与工伤保险缴费不脱节,更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漏缴、欠缴工伤保险费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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