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用工单位因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3年11月,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4月,程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事发后,公司未在30天内为程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程某自行于2014年6月进行申请。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后,程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知因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程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绝支付,程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被告公司未在程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被告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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