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公殉职但没有被人社部门认可殉职的消息也是成为的热点,而人社部门给出的理由是该男子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男子殉职为什么没被认定工伤?
由于脑内出血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还有1年退休,59岁的杜文良却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其遭遇确实让人同情,但是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却让杜文良的家人“大跌眼镜”,因为抢救超过了48小时,杜文良的死不能算工伤了,这对于在追悼会上还被校方表述为“因公殉职”的杜文良和他的家人来说,无疑会觉得是天大的“不公平”。
在工伤认定标准上,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是当地人社部门“冷血”、“刻板”、“没人情味”,因为法律的刚性和底线不能被突破,如果超过48小时算工伤,那么可能会有更多超过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都会来申请认定工伤,这个口子一开,基本上就没边了。
其实像杜文良这种在工作岗位上因为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死亡的情况,在国外很多国家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的最主要的认定特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这才是正经八百的工伤。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在工作时间疾病发作或死亡的,严格来说,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我们国家在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时,充分考虑到人文关怀这一点,做出了入院48小时之内死亡也算是工伤的规定,其实已经是在工伤认定标准上放宽了要求,非常具有人文之举了。
其实杜文良工伤认定的案例在社会上之所以会引起热议,还是在于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认识有偏差。就像著名保险专家黎建飞所说的那样,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在于让雇主改变生产条件,让工伤减少,工伤保险的费用,是雇主单方承担的,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就是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条件,要求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卫生的;基于自身疾病的伤害,雇主是无法依靠改善工作条件来避免的。
杜文良的案子还有一个关键点是,杜的发病是不是和他工作劳累有直接关系,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而且咱们国家目前对过劳死是不是属于工伤也没规定,这就造成了即使因为工作过劳引起了潜在疾病的发病死亡,也没有办法直接认定为工伤。
雇主无法左右雇员自身疾病的伤害,所以让雇主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就显得有些不合情理;但一个工作了一辈子的老职工,还有1年就退休了,却在最后时刻倒在了岗位上,还拿不到工伤补偿金,也有点不太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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