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又有新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标准再提高130元,达到每月2130。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文件要求,对2016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等予以调整。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130元/月,二级伤残2010元/月,三级伤残1895元/月,四级伤残1780元/月。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8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5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9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30元/月。本次“三项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将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此外,本次调整还包括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方面。其中,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再除以30天计算;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计算;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我市市内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因报销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往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就医治疗以及配置辅助器具时需要护理的、因移动或行走困难等原因,在本市或转外市就医及配置辅助器具时需特别解决交通工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解体注销的,由主管部门负担。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往返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每日20元。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以及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涨部分将通过银行卡陆续发至享受三项待遇人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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