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人社厅了解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中,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增加幅度提出了广西标准。
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37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52.12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当前,有更多的职业人群面临着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求。
这次修改《办法》,将新政策和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同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其中,提出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增加幅度的广西标准。即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
《办法》还规定,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此外,新修改的《办法》还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