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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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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市自今年起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并确定廊坊广安医院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承担我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任务。
  2月8日,我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揭牌仪式在廊坊广安医院举行。自此,该院成为我市首家工伤康复试点医院,为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市自今年起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并确定廊坊广安医院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承担我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任务。
 
  据了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一并发放《工伤康复申请表》。待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即可申请到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根据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原则,最大程度发挥康复治疗作用,用人单位需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时将工伤事故情况通知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及时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伤职工伤病情况,并宣讲康复知识,待工伤职工经医疗救治且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即组织康复专家评估工伤职工康复价值,对具有康复价值的议定康复时限和转诊事宜,出具《康复价值评估报告》,并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同意,填报《工伤康复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用人单位公章)。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未认定工伤之前,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康复费用可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结算;未认定为工伤的,康复费用由企业承担。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须经市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康复专家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和康复期确认,方可入院治疗。劳动能力鉴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工伤康复的,康复期可适当缩短。凡提出康复申请的工伤职工必须在得到市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进行康复。与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工伤康复期限按照《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一般轻、中度康复对象不超过2-3个月,重度及以上不超过12个月;康复期中及康复期后应进行康复情况测评,康复对象因康复情况发生变化,并经市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变更康复期限。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要服从康复协议机构管理,配合康复治疗,完成康复规定项目。对违反康复协议机构管理,拒绝配合康复治疗的,康复机构予以办理出院,逾期费用由康复职工承担。伤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将到出院时限,经康复协议机构末期评定,达到预期康复要求效果,有继续康复需要的,由主治医师建议,工伤职工在康复时限到期7日前,向市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延期。
 
  工伤康复结束或未取得延期康复确认,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结束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康复可能性确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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