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实习生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海南经济特区
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该条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受到事故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说明将实习学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同纳入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每年,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生要经过实习,然后走向工作岗位,但由于工作经验、生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为弱势一方的实习生维权存在困难,同时,除个别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指导意见对实习生的
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外,尚未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工伤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对此,有专家建议,首先,要从全国性立法上对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其次,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或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使得对受工伤劳动者的赔付加入了社会及国家的因素,实行责任共摊。对实习生而言,设置工伤保险既可以保证其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补偿,又避免打击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