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深圳事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深圳市人社局和市财委近日联合发出“深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缴费工资总额构成,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执行;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本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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