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领到综合保险卡了,这卡能做些什么?”“我每月工资3000多元,单位怎么才给缴100多元的保险?”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成为近来12333热线的咨询热点。
综合保险卡有哪些用途
李先生所在单位有许多外来从业人员,单位每月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这些外来从业人员人手有一张综合保险卡,但不清楚有哪些用途,是否可以用卡住院治疗,使用卡的医疗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目前综合保险卡的用途是到指定的药房买药和到指定的医院体检,若发生住院医疗,单位应首先在入院30天内上报保险公司。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交通事故不能享受住院医疗
外来人员张先生在本市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星期日休息时,张先生外出购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是全责,产生了3000元住院治疗费用,他了解到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有一项住院医疗待遇,想知道他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个待遇。
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单位依法参加了综合保险以后,外来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待遇。但有几种情况是不能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包括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治疗的;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住院治疗的;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治疗的。
而张先生发生的正是上述范围中的交通事故,因此张先生不符合享受综合保险的住院医疗待遇。
缴费标准不与工资“挂钩”
赵先生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目前在本市一家百货公司就职,月工资3000多元。让他不能理解的是,像他这样的收入,公司怎么每月只缴一百多元的综合保险费?是不是公司少给他缴了,如果缴得少可不可以不参加综合保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应该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而且,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统一的,并不与本人的工资收入“挂钩”。综合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再按照“缴费基数”的12。5%缴纳综合保险费。
所以,赵先生在综合保险缴费的理解上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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