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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法规司司长来镇解读“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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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统筹城乡方面,法律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这些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据孔昌生介绍,在以往的社会实践中,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有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这些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偏低。而对于规范用工的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则相对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社保关系可“随身带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是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外来务工人员中,退保现象时有发生,起不到保障的效果。此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养老保险将实现“险随人走”,“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新法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孔昌生说:“这一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间社会保险的壁垒,用人单位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本单位所用的人才,而不必为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研究变通的留人方法。这为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了基础。”

  工伤职工可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立法本意,也是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恶意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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