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2010年清算和2011年补助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日前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明确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2010年清算及2011年补助有关问题。
我国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为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
通知明确了2010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指出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企业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006、2007、2008年中享受特定政策补助的困难企业;人员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05年底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安置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两部门明确,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2006、2007、2008年的财务状况确定。对3年盈利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40%;对1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60%;对2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100%。社会保险费补助以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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