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让外来务工者望而却步的社保关系无法转移问题已经迈出了实质性解决的第一步,《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凡在广东行政区域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为使养老金的省内转移真正无障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在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流程,争取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那么究竟是怎样转移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
如何转移:索凭证交给新参保地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如何计发:最后参保地发养老金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办法》明确,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依规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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