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要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企业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待遇。然而,老梁认为自己的情况比较特殊:尽管他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又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这种情形等于没有“执行”,不算“犯罪”。因此,他认为企业停交他的社会保险待遇不正确,如果不予以纠正,他的28年工龄将会“泡汤”,“老有所养”将无法实现。
昨天,老梁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他缓刑期间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该不该为他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记者就此疑问咨询了戴律师。戴律师说:老梁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其在单位上班期间应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龄继续计算。
戴律师说: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判刑后服刑和判刑后缓期执行的区别。缓刑意味着没有执行法院所判处的徒刑,而是给予老梁一个考验期,如果考验期满没有再触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徒刑。
老梁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相反,他被判刑后执行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他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权利。
原劳动人事部在1983年曾就此类问题有个复函,函中指出: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其情况有所不同,应该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综合以上因素,老梁所在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待缓刑期结束、其又没有新的犯罪情形出现的情况下,恢复其原有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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