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
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为稳定就业局势,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长沙县将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长沙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享受延长社保补贴期限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银行卡(存折)、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申请,经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审批后,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县人社局办理补贴手续。
据了解,继续延长执行期限政策主要包括: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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