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否跨省转移?
近日,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金沙热线称,自己是东北人,想把社保关系转到攀枝花,不知道能不能转,如果可以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记者随即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进行了咨询。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中,目前暂时只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但转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相关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还未正式出台,因此失业保险关系暂时还不能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待有关细则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仅与当期缴费情况相关,勿需办理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不能跨省转移
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是退休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市,都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果是在职人员且户籍在本市,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可无条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如果户籍不在本市,分以下情况处理:在本市未被单位聘用,不能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无法将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在本市被单位聘用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或者40周岁以下(女)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但如果年龄在50岁以上(男)或者40岁以上(女)则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之后,按规定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待遇领取地。
医疗保险
转入分四种情况处理
“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统筹地区(包括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该负责人介绍说,市外就业(工作)的人员流动(调动)到我市,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可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规定或因工作需要引进(调动)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及其符合条件随迁入的家属,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凭本人及家属原工作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办理医疗保险转入和接续;二是原在市外就业流动到我市并稳定就业的,应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我市可凭本人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和接续;三是其他流动到我市无接收单位或不稳定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按有关规定到我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的县区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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