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需要“处于工作状态还不是退休状态”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那希望到异地养老的人员,也可以在将近退休前的两三年就将工作转到异地,为即将开始的退休之旅做好铺垫。
养老保险将“跟着人走”
2009年12月29日,人保部终于在其官网上挂出了《办法》细则。《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转移资金计算、手续办理、养老待遇领取地、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非常具体的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规定,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在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退休时如果不是一直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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