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社保缴费时间为每月1—20日
自治区社会保险统一应用系统(二版)正式上线以来,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规定每月1日一20日为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缓缴的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局提出书面缓缴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办理缓缴手继,对无故延期者,按规定自欠费之日起,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同时,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为确保征工作顺利进行,自2010年起,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每年1月根据上一年度调资水平,调整征缴基数;企业参保单位每年1月至3月沿用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待新一年度的“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再对征缴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顺延至次年3月31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