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牵动员工权益
“律师点评”
亮点:医疗保险制度深入化
本条确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模式,并明确了以下四类特殊群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第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三,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四,未成年人。
“新法热点3”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律师点评”
亮点:享受医保待遇有规定缴费年限
屈晓蓉分析,本法条与本法第十六条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关系协调——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
“新法热点4”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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